(许兵)灌云县杨集镇村民张长余从5米高的桥上跳河救人,女子获救,自己4根脚趾却因此骨折。目前,躺在灌云县人民医院病床上的张长余为约2万元的医药费而犯愁,可被救的女子却一直未现身。
(1月7日《苍梧晚报》)
认真翻看这则新闻,张长余救人有目击者,也有后来赶赴现场的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可以证明。他,是一个不折不扣做了好事的好人。但是,作为一个好人的张长余,却因为救人善举导致的骨折,让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以至于报道这一事件的新闻媒体记者在文章的最后呼吁社会各界献爱心。
我们善意揣测,被救女子之所以一直未现身,可能是由于自身不便的种种原因,也可能是不知道张长余因此受伤的情况。还有一种可能则是,被救女子最终现身表示感谢,却也难以承担甚至拒绝支付张长余的医药费。对此,很多时候我们只能报以道义上的谴责,在法律层面如何追究责任操作性并不强。
类似的情况,对于媒体发动社会各界献爱心的做法,固然是个值得赞许的选项,同样也难以突破道义范畴的框框。事实上,寄希望于被救对象的良心发现或者社会各界的爱心奉献,只应是救助好人的补充力量,政府主导的托底制度建立健全,才是必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关键所在。那些成功走出去在更高层面引起巨大反响的好人好事,往往能获得政府部门的更多关注,即便有所困也可以迅速被解决,而若干发生在乡野基层的“草根善举”,因其并不耀眼本来就少有关注,由此导致的受伤被困意外情况,要么自己承担,要么被救对象负担。能够像张长余这样借助媒体资源呼吁社会各界献爱心,只能是个案,不适用绝大多数。
当躺在病床上的张长余困顿无助时,被救女子的不现身倒在其次,相关部门的不现身才更加值得深思和反思。从这一点来说,如果此后社会各界的爱心援助,“越俎代庖”解决了张长余的个人之困,无疑是放大和凸显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缺位乃至失位。包括保护、保障在内的托底制度不完善不配套,让好人因做好事受困,长此以往的结果,必然是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越来越少,背离的除了传统美德,也和当前各级政府下大力气倡导培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好人受困于做好事,绝不是一个好人自身的悲哀。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文明社会之哀。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云好人》网站看到的,谢谢!请记住永久网址:http://www.yunhaoren.com